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12號原告全準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 連淑真 ).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乙00000000.訴訟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 律師複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5月19日上午9點4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開庭(桃園市○○路○○○號簡易庭大樓)。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美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