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03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緻股份有限公司楊俊男廖素珍白崇傑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4萬8,0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8,8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萬8,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書記官劉雅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