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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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03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緻股份有限公司、 楊俊男 、 廖素珍 、 白崇傑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4萬8,0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8,8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萬8,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