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自字第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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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自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自字第87號自訴人甲○○自訴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
常照倫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涂朝興 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鍾堯航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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