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自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自字第87號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9日裁判案由:業務侵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自字第87號自訴人甲○○自訴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 常照倫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涂朝興 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朱光國法官鍾堯航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