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建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建字第68號原告派格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方文獻 律師複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複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3月23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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