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23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23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234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044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有竊盜之犯罪紀錄(有期徒刑部分尚無執行完畢紀錄,於本案不構成累犯),猶不思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為下列之竊盜行為:㈠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六日下午二時三十三分許,甲○○在臺北縣新莊市○○路○○○巷○號一樓之四之「貝沂童裝服飾店」,趁店內人員不注意之際,竊取該服飾店負責人 柯百治 所有之NOKIA牌N73型行動電話一支得手,嗣經警調閱監視錄影帶發現甲○○竊取上述行動電話情形,始查悉上情;㈡九十五年十月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八分許,甲○○在臺北縣○○鄉○○路○段○○○號「金巴黎服飾店」內,趁人不注意之際,竊取服飾店人員錢 謝銀珠 所有之皮包一只(內有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二張、第一銀行信用卡二張、玉山銀行信用卡二張、外勞出入證一張、汽車駕照一張、汽車行照二張、身分證一張、現金新臺幣﹝下同﹞三千元等物)得手,嗣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帶,發現甲○○竊取上開皮包之情形,始悉上情;㈢九十六年二月八日下午六時三十分許,甲○○在臺北縣新莊市○○路○○○號前,趁人不注意之際,竊取攤販乙○○所有之現金一千九百九十四元得手,適經乙○○發現後在臺北縣新莊四維路九十七巷七號前逮捕甲○○,並報警起獲所竊取之上開現金(業據乙○○領回)。案經柯百治、 錢謝銀珠 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就上開㈠、㈡竊盜犯行分別於警詢中之自白;被告就㈢竊盜犯行於警詢、偵查中自白。
(二)告訴人柯百治、錢謝銀珠、被害人乙○○於警詢之指訴。
(三)上開㈠、㈡竊盜犯行部分,分別有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四張、十張在卷可稽;上開㈢竊盜犯行部分,有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附卷可憑。
三、核被告甲○○三次竊盜行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被告三次竊盜犯行係於不同時地所為,且三次竊盜之被害人均不相同,並非侵害同一法益,與接續犯之要件不合,自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前有竊盜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憑,足認素行不佳,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所受損害,兼衡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時間、地│被害人│竊盜財物│主文│││點││││├──┼────┼──────┼────┼──────┤│1│95.10.6│柯百治│NOKIA│甲○○竊盜,│││下午2時││牌N73型│處有期徒刑參│││33分;臺││行動電話│月,如易科罰│││北縣新莊││一支│金以新臺幣貳│││市○○路│││仟元折算壹日│││一八八巷│││。│││五號一樓││││││之四之「││││││貝沂童裝││││││服飾店」││││├──┼────┼──────┼────┼──────┤│2│95.10.7│錢謝銀珠│皮包一只│甲○○竊盜,│││上午10時│││處有期徒刑參│││38分;臺│││月,如易科罰│││北縣泰山│││金以新臺幣貳○○○鄉○○路│││仟元折算壹日│││一段二五│││。│││九號「金││││││巴黎服飾││││││店」││││├──┼────┼──────┼────┼──────┤│3│96.2.8下│乙○○│現金1994│甲○○竊盜,│││午6時30││元│處有期徒刑貳│││分;臺北│││月,如易科罰│││縣新莊市│││金以新台幣貳│││四維路一│││仟元折算壹日│││二三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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