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13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307號
上 訴 人  吳宜霖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郭家羽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對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
佰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
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書記官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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