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3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孟宜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陳水連
林原德
林盈廷
林家名
林玉華
朱林月嬌
林月雲
林璟妏 (即 林素琴 )
蔡達成
蔡安步
蔡安儒
張釗銘
張釗嶂 遷出登記前籍設臺北市○○區○○路00
張釗維
張釗國
張媖貴
張碧娥
張碧容
楊同河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 葉倉宏 遺產管理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住高雄市○○區○○○路○○號18樓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葉順成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號23樓
陳建雄 住臺南市○○區○○路○○巷○○弄○號
陳健文 住臺南市○○區○○○路○○○號
陳建堯 住臺南市○○區○○○路○○○號
陳伍秀蘭 住臺南市○○區○○街○○號
陳啟軒 住臺南市○○區○○街○○巷○號4樓
陳啟泰 住臺南市○○區○○街○○號
陳啟宏 住宜蘭縣○○鎮○○街○○○號4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
7年12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未繳納裁判費,核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萬3590元(
計算式:如判決附圖編號A、B、C、D、E、F、G所示部分
土地面積總和×105年1月公告之系爭土地現值=431平方
公尺×890元/平方公尺=38萬3590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2條第2項之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6285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