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3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孟宜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陳水連
       林原德
      林盈廷
      林家名
       林玉華
       朱林月嬌
       林月雲
       林璟妏 (即 林素琴
       蔡達成
       蔡安步
       蔡安儒
       張釗銘
       張釗嶂   遷出登記前籍設臺北市○○區○○路00
       張釗維
       張釗國
       張媖貴
       張碧娥
       張碧容
       楊同河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葉倉宏 遺產管理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住高雄市○○區○○○路○○號18樓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葉順成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號23樓
       陳建雄   住臺南市○○區○○路○○巷○○弄○號
       陳健文   住臺南市○○區○○○路○○○號
       陳建堯   住臺南市○○區○○○路○○○號
       陳伍秀蘭  住臺南市○○區○○街○○號
       陳啟軒   住臺南市○○區○○街○○巷○號4樓
       陳啟泰   住臺南市○○區○○街○○號
       陳啟宏   住宜蘭縣○○鎮○○街○○○號4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
7年12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未繳納裁判費,核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萬3590元(
計算式:如判決附圖編號A、B、C、D、E、F、G所示部分
土地面積總和×105年1月公告之系爭土地現值=431平方
公尺×890元/平方公尺=38萬3590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2條第2項之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6285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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