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9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9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   告  曾富清 (即被繼承人 曾國魁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
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2月18日下午4時在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若萍
                 書記官 賴敏慧
                 通 譯  吳亞恬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國魁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
參萬零參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貳佰壹拾元自
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國魁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
壹萬柒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國魁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
貳萬參仟伍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曾國魁之
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捌佰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兩造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貸款申
請書暨約定第9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0條約定,合意以本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訴外人曾國魁於民國96年12月27日向原告請領
信用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使用,依兩造信用
卡約定條款,被告領用信用卡後,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但各月消費款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
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未依約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
視同全部到期外,應另給付原告按最高年息20%計算之遲延
利息,復因依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自104年9月1日起
之利息,改按年息15%計算;㈡訴外人曾國魁於96年3月26
日向原告申請辦理信用貸款,借款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還款年限為5年,利息按固定年息10.99%計算,如未依
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並應依年息20%加
計違約金;㈢訴外人曾國魁於100年2月21日向原告申請辦
理信用貸款,借款25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自100年2月
21日起至105年2月21日止,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如未依
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延滯期間則改按年
息20%計算遲延利息。詎曾國魁均未依約清償,尚欠如主文
第1、2、3項所示款項未還,即於100年10月7日死亡,
被告為其繼承人,且查無拋棄繼承情形,自應於繼承被繼承
人曾國魁之遺產範圍內清償上列債務。爰信用卡契約、消費
借貸、繼承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2、
3項所示。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及其約定條
款、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個人
信貸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又未提出任何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依法
視同自認,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消費
借貸、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繼承曾國魁之遺產範圍內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2、3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賴敏慧
法官吳若萍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
合計5,180元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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