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朴簡字第136號
原 告 侯文棋
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 律師
被 告 張福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
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0,9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經營養雞場,原告則以蛋類批發為業,雙方是上下游
關係。平日由原告到被告養雞場載運雞蛋外銷,原告載運
到各地蛋行賺取價差,雙方合作已十幾年,因被告生產的
蛋類品質良好,所以原告相當仰賴被告,對於被告任何要
求,即便再不合理,原告都言聽計從,只為求被告能繼續
供應蛋類給原告。在民國107年1月間,被告突然向原告表
示原告還有貨款未清,累積近百萬元,原告聽聞後不敢置
信,因為十數年來原告信用良好,從未有賒欠貨款的情況
,雙方因此產生齟齬,互有爭執,不歡而散。在107年4月
初,被告再以斷貨要脅,要求原告簽發100萬元的本票擔
保,否則將不再供貨。面對被告前開不合理要求,原告考
量被告是唯一進貨商,如果遭斷貨恐怕影響原告生計,因
此在107年4月10日簽發本票(發票日期、金額如附表所示
,下稱系爭本票)給被告。沒想到被告沒有信守承諾,仍
然在107年5月斷貨,至今不再供貨給原告,更與原告斷絕
往來,導致原告無端承受鉅額損失。
(二)雙方實際上沒有任何債權債務關係,所以系爭本票的債權
債務關係不存在,原告自然可以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本票等
語,並聲明:⒈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立系爭本票的本票債
權不存在。⒉被告應將系爭本票返還原告。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經營養雞場,原告以蛋類批發為業,每週約2次前往
被告經營的養雞場購買並載運大量雞蛋外銷,每次載運所
應支付的貨款約5萬元,累計約半個月結帳1次,原告結帳
時針對該半個月累計的帳款付款方式是少部分支付現金,
大部分以原告配偶 黃雪珍 為發票人簽立支票。因為原告結
帳時付款金額(現金及簽立支票總額),都比實際應結帳
款低,屬於不足款,日積月累之下,上開不足款已達上百
萬元。被告向原告催討,原告為博取被告信任,表示要用
當時原告名下坐落嘉義縣○○市○○段○○○○號土地及其
上同段26建號建物(以下合稱系爭房地)向嘉義縣朴子市
農會設定抵押權後借款來清償給被告。原告先交付系爭房
地所有權狀正本給被告,雙方之後也共同前往嘉義縣朴子
農會辦理及評估價值與可放款金額,原告更當場表示借貸
後的款項是要清償給被告,只是因原告所備資料文件不齊
沒有成功辦理設定抵押權借款事宜。之後被告催請原告盡
速辦理,原告均不願意為之,在107年4月10日改簽發系爭
本票給被告,以清償上開不足款。
(二)沒想到原告明知對被告負有清償義務,卻刻意在107年5月
23日將系爭房地贈與並辦理移轉登記給訴外人即其子侯衛
宗,意圖躲避追償,由此也可證原告確實有積欠款項,否
則何必辦理移轉登記?如果雙方沒有債權債務關係,原告
怎麼可能平白無故把系爭房地所有權狀正本交給被告?原
告自己從事蛋類批發十數年,不會只有被告的養雞場有雞
蛋可供應,原告也是有智識能力的人,怎麼可能因為懼怕
遭被告斷貨而簽發系爭本票?所以,原告主張顯然違反經
驗法則,屬臨訟杜撰之詞,不值採信。
(三)另外,被告對於原告在107年5月23日將系爭房地贈與並辦
理移轉登記給 侯衛宗 一事,已經在本院提起塗銷所有權移
轉登記訴訟,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445號案件(下稱另
案)審理。在該案中,本案原告也是抗辯本案被告持有系
爭本票並非債權人,但是另案依照證人證詞等證據已經認
定本案被告主張原告向其購買雞蛋積欠255萬元一事屬實
,並且已在107年12月20日判決該案原告(即本案被告)
勝訴。所以本案原告確實是依據已存的債務關係,簽發系
爭本票給被告,系爭本票的債權確實存在等語答辯。並聲
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的理由:
(一)按票據債務人依票據法第13條前段規定之反面解釋,對票
據執票人主張兩造間存有直接抗辯之事由,而提起確認票
據債權不存在之訴者,因票據係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屬
不要因行為,票據行為一經成立後,即與其基礎之原因關
係各自獨立,而完全不沾染原因關係之色彩,亦即票據原
因應自票據行為中抽離,而不影響票據之效力(或稱無色
性或抽象性)。此項票據之無因性,為促進票據之流通,
應絕對予以維護,初不問其是否為票據直接前、後手間而
有不同。故執票人於上開訴訟中,祇須就該票據作成之真
實負證明之責,關於票據給付之原因,並不負證明之責任
。於此情形,票據債務人仍應就其抗辯之原因事由,先負
舉證責任,俾貫徹票據無因性之本質,以維票據之流通性
。執票人在該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之訴訟類型,僅須依民
事訴訟法第195條及第266條第3項規定,負真實完全及具
體化之陳述義務,尚不因此而生舉證責任倒置或舉證責任
轉換之效果(最高法院103年度台簡上字第19號判決意旨
參照)。
(二)本件雙方對系爭本票為原告所作成的真實性並無爭執,被
告主張系爭本票是原告本於雙方間買賣法律關係所簽發,
原告則主張雙方無債權債務關係,依照前開說明,應該由
原告就其所主張事由負舉證責任。
(三)原告迄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都沒有能夠就系爭本票基礎
的原因關係為何先舉證證明,所以原告的主張,沒有辦法
採信。又依照前揭說明,如果票據債務人依票據法第13條
規定主張其與執票人間有抗辯事由存在時,原則上仍應由
票據債務人負舉證責任,以貫徹票據無因性的本質,所以
原告主張雙方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應由被告就欠款
原因關係先負舉證責任云云,與上述票據行為之舉證責任
分配原則有違,也不足採信。
(四)依照證人即被告前員工 黃張貴絲 於另案審理時證稱:我從
被告開始經營養雞場的時候就已經受雇被告,原告向被告
購買雞蛋至少10幾年。原告一個禮拜大概會來買2次雞蛋
,有時是現金交付,有時是給票據,都是由我與原告接洽
。原告如果貨款給付不足,會跟我說支付的貨款不足額,
且大部分貨款都不足。印象中原告積欠被告貨款有100多
萬元,因為被告會給我統計單,所以我知道等語(見107
年度訴字第445號卷第148至150頁)。證人即嘉義縣朴子
鄉農會秘書 許析松 於另案審理時證稱:106年間原告跟被
告有道嘉義縣朴子市農會,要辦理原告向農會借款,並提
供不動產設定抵押的事情。因為原告的證件不齊全,最後
沒有辦成。辦理過程中,原告有提到要借款150萬元,其
中100萬元是要還給被告,50萬元要自己留下來自用。原
告有先將房地所有權狀交給被告,再由被告交給農會承辦
員提供農會評估房地價值。當時原告跟被告對談中,有提
到原告跟被告購買雞蛋,要還100萬元是還貨款等語(見
107年度訴字第445號卷第152至153頁)。審酌上開證人是
經告知證人義務及偽證罪的處罰後才具結後證述,依照常
理應該不會甘願冒受偽證處罰風險,而虛偽證述,所以證
人前開證述,應該可以採信。綜合上開證據,被告抗辯系
爭本票原因關係,是原告積欠被告蛋款而開立,應該可以
認定。原告主張系爭本票無原因關係存在,就不可採。
四、結論,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及請求被告返還
系爭本票,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經明確,雙方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
,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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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民國)│到期日(民國)│票據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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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侯文祺 │100萬元│107年4月10日│107年5月30日│CH325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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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