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23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23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家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素珍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零
柒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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