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易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81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在臺灣高雄戒治所戒治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易緝字第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6年8月13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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