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8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8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8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8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以有線方式,盜接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三洋牌電話機壹具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二、三行關於「在乙○○位在臺中縣太平市○○○○街○○○號住處,盜接該住處外牆接線盒內之室內電話線路」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在乙○○位在臺中縣太平市○○○○街○○○號住處外,以有線方式,盜接乙○○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設,裝在該住處外牆接線盒內之00-00000000號室內電話線路至其位於隔壁之太平市○○○○街○○○號住處,以利通信使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金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無誤。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書記官王崑煜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電信法第5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及第2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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