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6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志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柒玖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楊志雄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730、1149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第1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計0.1790公克),經鑑定之結果含有海洛因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9年10月04日草療鑑字第0990900222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意旨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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