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偵聲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偵聲字第13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文陶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背信案件(99年度偵字第5666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文陶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文陶前因涉犯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99年11月05日,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事由,聲請法院羈押在臺灣雲林看守所,現因被告原羈押之原因已經消滅,為此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
1項、第107條第1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佳慧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