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240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北宜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九年二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玖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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