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勞小字第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9年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萬捌仟柒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