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簡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簡字第646號
抗 告 人 乙○○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
度屏簡字第646號請求撤銷拍定之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99年2月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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