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聲請人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鳳小移調字第1號清償借款調解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3月4日上午9時41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
員如下:
法 官 楊智守
書記官 曾秀鳳
調解委員 高重雄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參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一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
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給付
方法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日起每月二十日各給付聲請人
新臺幣壹仟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尚未到期
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權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聲請人向法院聲請退回裁判費三分之二,其餘各
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曾秀鳳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