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64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書記官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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