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64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書記官辜伊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64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書記官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