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15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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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515號
上訴人即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85,863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條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李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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