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勞簡字第14號
上訴人即被告 長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即原告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9年1月22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6,681元,應徵第2審裁判
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勞工法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
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