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3053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任遠中捷座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伍
仟捌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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