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簡字第781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士簡字第7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4年度毒偵字第12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
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壹點捌壹參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
11條前段、第56條、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參考法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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