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478號聲請人乙○○即被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於提出新臺幣叁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查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3月28日執行羈押在案,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上大夜班沒有住在家裡,才沒有到庭,請求交保等語。
三、經查,本院參酌被告所涉犯強盜罪嫌及被告所犯本案情節,認被告原羈押原因尚非消滅,惟聲請人如能具保,以擔保其日後審判程序之進行,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 爰准 聲請人即被告於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蔡寶樺法官劉為丕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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