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簡上字第247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 律師複代理人 游香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昆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