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441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8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6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賴淑美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美惠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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