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保險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保險字第29號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上列上訴人乙○○與被上訴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94年度保險字第29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林望民法官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書記官蔡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