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6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6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620號聲請人肯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溫佑君 非訟代理人 何佳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70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筑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政彬
附表:110年除字第162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肯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溫佑君)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義分行109年10月10日11,550元B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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