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61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6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618號聲請人 黃靜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連晨宇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618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經建基金11-D00-00-0000000-01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