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59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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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5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591號聲請人 黃怡伶 訴訟代理人 陳潮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6日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29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廖健宏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2NX6592011400002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660003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506004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667005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