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60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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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6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除字第1608號聲請人新天祥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忠力 代理人賴 昱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子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真萍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60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新天祥國際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長安東路分行110年6月2日5,893元P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