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58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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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5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585號聲請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代理人 張鈞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0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佳薇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弘毅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58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編號1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總部分行110年6月29日74,500元FR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