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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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88號聲請人 楊振亮 即楊仁之繼承人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18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5NX00000000│股票│1│68│├──┼─────────────┼────────┼──┼──┼──┤│002│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5NX00000000│股票│1│6│├──┼─────────────┼────────┼──┼──┼──┤│003│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6NX00000000│股票│1│12│├──┼─────────────┼────────┼──┼──┼──┤│004│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6NX00000000│股票│1│1│├──┼─────────────┼────────┼──┼──┼──┤│005│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7NX00000000│股票│1│14│├──┼─────────────┼────────┼──┼──┼──┤│006│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7NX00000000│股票│1│1│├──┼─────────────┼────────┼──┼──┼──┤│007│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8NX00000000│股票│1│20│├──┼─────────────┼────────┼──┼──┼──┤│008│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股票│1│13│├──┼─────────────┼────────┼──┼──┼──┤│009│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股票│1│14│├──┼─────────────┼────────┼──┼──┼──┤│01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00000│股票│1│14│├──┼─────────────┼────────┼──┼──┼──┤│01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00000│股票│1│14│├──┼─────────────┼────────┼──┼──┼──┤│012│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股票│1│14│├──┼─────────────┼────────┼──┼──┼──┤│013│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股票│1│21│├──┼─────────────┼────────┼──┼──┼──┤│014│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股票│1│21│├──┼─────────────┼────────┼──┼──┼──┤│015│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股票│1│20│├──┼─────────────┼────────┼──┼──┼──┤│016│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股票│1│35│├──┼─────────────┼────────┼──┼──┼──┤│017│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股票│1│20│├──┼─────────────┼────────┼──┼──┼──┤│018│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9NX00000000│股票│1│27│├──┼─────────────┼────────┼──┼──┼──┤│019│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90NX00000000│股票│1│33│├──┼─────────────┼────────┼──┼──┼──┤│02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91NX00000000│股票│1│25│└──┴─────────────┴────────┴──┴──┴──┘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5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6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6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9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