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58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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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5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588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張志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林火土 訴訟代理人 邱妍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于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58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1-NX-0000000-01866002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7-ND-0000000-011,000003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1140004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0-NX-0000000-01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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