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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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66號

原告 林思妤

被告 戴苓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戴苓汎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原金訴字第51號判決諭知無罪,然原告林思妤已陳明欲移送至本院民事庭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見114年度原附民字第66號卷第11頁),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黃郁涵

                  法 官 戴廷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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