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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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66號
原告 林思妤
被告 戴苓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戴苓汎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原金訴字第51號判決諭知無罪,然原告林思妤已陳明欲移送至本院民事庭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見114年度原附民字第66號卷第11頁),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黃郁涵
法 官 戴廷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宛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