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簡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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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簡字第454號

原告 鄭詠豪

被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邱永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且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月15日送達原告陳報之處所即新北市○○區○○路000號-20室(111年1月5日寄存於三多派出所,於111年1月15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9-2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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