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七十五號
上訴人丁○○
乙○○丙○○甲○○法定代理人 王全喜 訴訟代理人 呂紹安 承當訴訟人立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宇鈞 右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被上訴人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立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被上訴人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又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將其對訴外人 廖萬成 之不良債權下一切權利、名義、利益、義務及責任轉讓與第三人立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讓渡書為證(見本院卷第六三頁),則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顯已移轉於第三人立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其於本院聲請代被上訴人承當本件訴訟,雖為上訴人等人所不同意,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由伊代被上訴人承當本件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魏大喨法官游婷麟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
書記官林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