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六九七號
上訴人波瑪麗皮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任仰 被上訴人畢加索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達光 訴訟代理人 廖秋香 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評定商標註冊第六八00一三號「藝術臉譜圖」及防護商標註冊第五九一一二0號「畢加索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標章」商標專用權之評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在評定程序進行中,凡有提出關於商標專用權之民事或刑事訴訟者,應於評定商標專用權之評決確定前,停止其訴訟程序之進行,商標法第六十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爭執之商標註冊第六八00一三號「藝術臉譜圖」及防護商標註冊第五九一一二0號「畢加索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標章」之商標專用權,已經上訴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評定,有申請書及該局收據影本足憑。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於該評定商標專用權之評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依商標法第六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黃雅惠法官陳介源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
書記官紀昭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