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209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0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九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八九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F0~T40┌──────────────────────────────────────────────────────┐│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易樺體育設備工程有│合作金庫銀行北寧分│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壹萬貳仟元│0000000││││限公司│行│││││└─┴─────────┴─────────┴───────────┴────────┴────────┴──┘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書記官趙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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