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9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9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九二八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郭素惠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0三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書記官蔡嘉萍┌──────────────────────────────────────────────────────┐│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九二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勇碩實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 松山分 │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貳萬零陸佰零陸元│AS000三六五│││││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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