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度除字第 10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除字第 10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2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八號
聲 請 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附表(第四一五二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一(四一五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振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葛映嵐~F0~T48┌──────────────────────────────────────────────────────┐│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一五五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1│復盛股份有限公司 │大眾銀行建國分行 │九十一年三月十日 │壹萬零柒佰捌拾肆│0000000 │ ││ │李俊藤 │ │ │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