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96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9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九六八號
聲請人 鄭美眉 即啟申工程行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八八二號公示催告,就上揭證券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玫芳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郭麗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德寶營造公司 陳偉明 │台灣土地銀行民權分│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伍萬叁仟貳佰伍拾│AY一四六四二0│││││行││捌元│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