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小上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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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小上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一一六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依民事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準用第四百七十一條規定,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原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二、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如所違背法令之條項或有關解釋、判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並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