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7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7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盜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О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本院公設辯護人乙○○辯護人右列被告因盜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一二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強暴致使不能抗拒而使他人交付其物,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盜匪所得之財物新臺幣貳萬玖仟元發還被害人丙○○○。
事實
一、甲○○曾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一0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確定,甫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執行完畢。詎其竟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一時三十分許,由窗戶爬進侵入高雄市○○區○○○路○○○號十二樓之二丙○○○住處(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及起訴),待見丙○○○獨自一人於屋內睡覺,乃以強暴之方式,先用丙○○○置於床邊之內衣將丙○○○之手腳捆綁,同時並揚言若不交出錢財要對其不利,致使丙○○○不能抗拒,而由皮包內拿出新臺幣(下同)三千五百元交予甲○○。但甲○○仍不滿意,遂將丙○○○推倒在床上,自己則坐在丙○○○身上,並以隨手拿得之毛巾塞住丙○○○嘴巴,同時持丙○○○置於床邊之之剪刀一把,先刺傷丙○○○之左前胸部(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再持之揮舞,直指丙○○○頭部,揚言若不多拿一些錢出來,就要持剪刀刺下去,丙○○○無法抗拒,只得再由抽屜中取出二萬六千元交付甲○○。甲○○得手後,仍滯留在丙○○○住處內各個房間搜刮財物,待丙○○○告知已無任何值錢之財物,且伊身無分文,甲○○始丟下五百元,由大門悻然離去。嗣因警方於丙○○○前開住處採得甲○○之指紋,始循線查獲。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右揭犯罪事實,除辯稱被害人丙○○○左前胸部之傷痕,可能是伊持剪刀不小心刺到的云云,餘均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迭於警訊、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指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卷附之現場指紋查詢確認影本一紙、案發現場照片三幀及扣案之剪刀一把可資佐證;至被告雖另以前揭情詞置辯,惟被害人經本院當庭勘驗其左前胸部之傷痕,發現該傷痕長約十公分,於案發後近三月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庭訊時,仍清晰可見,顯見被害人受傷不輕,應係被告故意刺傷,而非其「不小心刺到的」,故被告之辯解自不足採信。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普通盜匪罪。對此,公設辯護人雖稱懲治盜匪條例早已失效等語,惟按懲治盜匪條例於四十六年六月五日修正公布,刪除第八條施行期間一年及第十條依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審理之規定,其原第九條改為第八條,第十一條改為第九條。修正前本條例全部內容,曾經立法院民刑商法委員會審查,認尚有繼續沿用之必要,始改採為新法之全部條文,並重新調整條次,形式上雖是「修正」,實質上係明白確認本條例已從臨時性舊法改制為常態性之刑事特別法,等同於制定新法。因此,本條例重新立法之合法性,應不因修正前曾施行期滿始以命令展期而有影響,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臺上字第三0九八號判決可資參酌,是應足認現行懲治盜匪條例仍為一合法有效之法律,應予敘明。又被告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確定,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參,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及其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雖盜匪所得財物尚非鉅量,惟其無故侵入被害人住宅強盜財物,對被害人之安全及心理造成相當嚴重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儆懲。至扣案之剪刀一把,雖為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惟係被害人所有,此據被害人及被告供述無誤,爰不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另被告盜匪所得之財物二萬九千元,尚未返還被害人,業經被害人及被告於偵審中陳明在卷,併依懲治盜匪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諭知發還被害人,附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刑法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昀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曾淑娟法官劉傑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豐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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