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十月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何悅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良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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