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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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411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甲○○間因97年訴字第241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肆萬捌仟壹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書記官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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