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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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86號上訴人丁○○被上訴人金聯發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
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3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表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月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