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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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35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6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坤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楊勝欽┌───────────────────────────────────────────┐│附表:96年度除字第23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黃繼永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德│95年8月25日│52,000元│QI0000000│││││惠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