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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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9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書記官林惠齡附表:
┌─┬────┬──┬──────┬─────────┬───────┐│罪│宣告刑│犯罪│偵查案號(臺│最後事實審法院│確定判決││名││日期│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判決日期│案號│確定日期│├─┼────┼──┼──────┼────┼────┼──┼────┤│竊│有期徒刑│97年│97年度偵字第│本院97年│97年10月│同前│97年11月││盜│4月│7月│21983號│度簡字第│9日││3日││││19日││8563號││││├─┼────┼──┼──────┼────┼────┼──┼────┤│竊│有期徒刑│97年│97年度偵字第│本院97年│97年12月│同前│98年3月││盜│5月│9月│27147號│度簡字第│31日││9日││││16日││8694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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