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易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四六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因返還車輛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黃金石~B2法官謝肅珍~B3法官魏式璧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林靜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